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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制度探析——兼论《物权法》第113条的完善
引用本文:郭潇.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属制度探析——兼论《物权法》第113条的完善[J].开封大学学报,2010,24(4):14-16.
作者姓名:郭潇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摘    要: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规定不尽合理。从我国历史上遗失物归属制度的演变、国外立法的沿革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三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得出结论:遗失物在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时,在拾得人按照遗失物的价值、种类等缴纳相应税款后应归拾得人所有。

关 键 词:遗失物  归属制度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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