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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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鹏飞.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南昌高专学报,2003,18(3):14-1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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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鹏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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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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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过重;适用范围不明确:没有规定不安抗辩权利人的直接解约权。为更好地发挥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合同履行中的作用,实有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责任的标准、进一步界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及赋予不安抗辩权利人直接解约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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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不安抗辩权制度 责任 权利人 适用范围 直接解约权 合同法 |
文章编号: | 1008-7354(2003)03-001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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