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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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鲁忠,石来.论"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J].咸宁学院学报,2008,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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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鲁忠 石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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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8 2. 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江苏,苏州,215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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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归个人使用”究竟如何理解?正确的定位又该是什么?笔者认为应将“归个人使用”从挪用公款罪中删去,并将“为个人利益”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规定在挪用公款罪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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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为个人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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