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性行为”的处罚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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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凡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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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11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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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性行为"即"日常生活行为",可分为中性业务行为和非业务性质的私人行为。"中性行为"理论研究的关键是将可罚的帮助行为从"中性行为"中区分出来,即"中性行为"在何种特定的情境下失去其"中立性"、丢失其"日常生活"特征而成为刑法规范意义上的可罚的帮助行为。一般来说,可以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以及行为是否可以被评价为一般的"帮助行为"二者相结合,来把可罚的帮助行为从"中性行为"中区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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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性行为 日常生活行为 帮助犯 处罚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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