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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探析
引用本文:成晓娜.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探析[J].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0).
作者姓名:成晓娜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传统上是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动产是否适用多受非议。但是,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从理论上和实践上是行得通的。占有是动产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的公示方法,动产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人是占有人,相对应不动产而言,其无权处分人应为登记人,善意第三人出于对登记的信赖,从登记人处通过法定方法取得不动产,自应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对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在理论和立法上经历了从否定到承认的过程,《物权法》第106条明文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关 键 词:不动产  善意取得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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