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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治理的执法主体探析
引用本文:李霞南,高梦.商业贿赂治理的执法主体探析[J].咸宁学院学报,2011,31(4):24-25.
作者姓名:李霞南  高梦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1620
基金项目:华东政法大学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商业贿赂立法的比较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随着美国CCI案与可口可乐行贿案的曝光,商业贿赂问题在我国愈演愈烈。作为新兴市场,我国内陆法律制度不健全,商业贿赂的"潜规则"正在蚕食初步建立的商业秩序。为理清治理思路,首先应专注于研究商业贿赂治理的执法主体,分析我国执法主体的弊病,对比香港、新加坡等地统一执法主体与美国、日本的"独立检察官",同时借鉴《药品管理法》中的启示,尝试建立统一的执法规则,设计"监察者"介入商业贿赂治理,促使监管权利集中,消除交叉监管。以期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以此作为反商业贿赂的基础,适应目前商业市场的迅猛发展。

关 键 词:商业贿赂  执法主体  “监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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