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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创新与不足
引用本文:邱亿成,胡军辉.论《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的创新与不足[J].咸宁学院学报,2008,28(2):43-45.
作者姓名:邱亿成  胡军辉
作者单位:1. 湖南工业大学,湖南,株洲,412007
2. 湘潭大学,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看到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性,加强了问题解决的针对性措施,贯彻了立法“去‘宜粗不宜细’”思想,有其创新之处。但其暴露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尽快启动对《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程序,将其打造成一部既有前瞻性又有特色的能很好服务于民事诉讼的法律。

关 键 词: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  创新  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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