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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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胥宁.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若干思考[J].当代地方科技,2010(1):1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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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胥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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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41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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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的修改,关于这一主体要件的认定比较模糊,应进一步进行界定;本罪的危害行为没有被规定出来,应对其具体表现形式进行界定;本罪关于法定刑刑种结构和强度的设置不合理,应在本罪刑种中增设罚金刑,并对法定刑的幅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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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犯罪主体 危害行为 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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