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释义》第二章 第十三条
摘    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教育和培训档案。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对调换工种、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工或者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从业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依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费用计入生产经营成本。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