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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完善
引用本文:朱福森,覃卫东.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践与完善[J].科技咨询导报,2007(6):137-137,139.
作者姓名:朱福森  覃卫东
作者单位: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浙江台州317300(朱福森),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江苏宿迁223600(覃卫东)
摘    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受害人对他人的侵害有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2001年的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项权利,同时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差异,导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受害人在实践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与法律规定形成一种冲突,成为我国现代司法制度中的一个明显缺憾。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是应当存在的,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可行的。笔者就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 键 词:刑事附带民事  精神损害  赔偿制度
文章编号:1672-0534(2007)02(c)-003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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