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人之婴冒己之子“——对一起“反向侵害商标权“案例的评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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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范武.“领人之婴冒己之子“——对一起“反向侵害商标权“案例的评析[J].技术开发与贸易机会,2001(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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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范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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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原告北京市温菲尔德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温菲尔德公司)在起诉书中指控被告北京北方华娜丝绸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方华娜公司):1.将原告生产销售的真丝机绣女士短袖上衣的“温蓝德“商标撕去,换上了被告的标牌加价销售.2.被告专卖柜的导购小姐对顾客称,该服装是被告在国外订织订染的,原告卖的是被告公司处理的残次品.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有6000件成衣、9000件半成品积压,该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亦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与被告交涉未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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