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贪污罪犯罪对象——以法惩处公款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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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项利华.浅议贪污罪犯罪对象——以法惩处公款旅游[J].当代地方科技,2009(6):1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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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项利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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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31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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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迅速发展,贪污犯罪类型和形式不断变化,已超出刑法的规定。传统贪污犯罪对象的界定已不能满足目前廉政建设的需要。公款旅游等此类行为,极大地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由于无法可依,导致"非罪化"处理结果。因此,应完善贪污罪立法,顺应社会发展,扩大犯罪对象,维护国家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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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贪污罪 犯罪对象 财产性利益 公款旅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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