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转化型抢劫之“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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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艳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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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43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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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条即所谓的"转化型抢劫罪"。依据本条规定,"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重要要件之一。而本条所规定之"暴力"所包含的行为方式和程度如何,以及本条所指之"暴力"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中之"暴力"有何关系,将是下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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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转化型抢劫 暴力 刑法 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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