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一罪与数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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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方益权.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一罪与数罪[J].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9,20(5):54-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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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方益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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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新刑法第238条第三款的规定,一般人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构成非法拘禁罪。给者认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不只成立非法拘禁罪,而应结合该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并区分该债务是否合法、索取的财物与债务数额比较之多寡、使用暴力的不同时间等案情,分别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甚至以非法拘禁罪或者绑架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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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新刑法 索取债务 拘禁 数罪 剖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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