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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不久前,本刊收到沈阳市北陵乡人民政府孟方平同志、内蒙古自治区八仙筒职高赵能乃同志的来信,他们根据国家对出版物上的数字、标点符号、地名用字的有关规定,指出本刊有以下不规范或错误之处:1997年第5期第23页第1栏倒数第10行“高达40—60米”,应为“高40米—60米”,且“达”字多余。第6期第5页左栏第12和13行中,“摄氏35℃”、“摄氏47℃“、“摄氏70℃”,“摄氏”与“℃”重复;而同页同栏第4行“气温已升至30多度”中,又没有说明气温是用何种温标记录的。第5期第24页第1栏第5行“一条五、六百米长的山沟里”与同期第30页左栏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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