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在世界范围内对用户生成内容进行规制的模式主要有UGC服务商指导原则模式和知识共享模式,并大致通过"通知-删除"和"屏蔽或变现"两类规则予以贯彻。但这些模式和规则都暴露出忽略用户权利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过于强势以及过于注重著作权人的权利等缺陷。基于著作权专有权的有限性质,应该赋予使用人合理"引用权",降低合理使用的门槛;限制格式条款的内容范围,削弱网络服务商的强势地位;重视用户生成内容权利人的权利,形成三方主体广告收益共享等措施,引导网络服务商审查机制的优化,以平衡著作权人、用户生成内容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三方主体的利益,确保各方享有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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