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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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潘丽平.论危险驾驶罪[J].科技信息,2011(30):90-90,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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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潘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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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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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的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加,随之而生的是频繁发生的违法驾驶行为以及交通事故,给人民的生命健康及财产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尤其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重大的恶性事故,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和飙车这两种行为规定为危险驾驶罪,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更好地预防这两种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发生,保护人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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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八)》 危险驾驶罪 积极作用 构成要件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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