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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正则语言的一点注记
作者姓名:莫绍揆
摘    要:
《计算机学报》5卷(1982年)2期郭聿琦等同志一文[2]定理3的证明有误(当L接受空字时,该证明所作的文法不合用),从而所得的中间结果(下文的(a))亦有误;该文接着引用[1]定理3.4的证明但却曲解为下文的(b)(事实上,[1]的原文显然与(b)不同);由(a)(b()两项结果作者便得出下文的(c)。事实上,无论(a)(b)或(c)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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