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形式效力的比较法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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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彭赛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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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湖南,长沙,4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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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对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规定有两大模式:实体法意义的模式与程序法意义的模式.这两种模式差异源于:经济环境的制约、约因制度的影响以及对实体与程序关系的理解不同.从我国的现状分析,不应采用证据要件说,更应借鉴效力要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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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定形式 法律效力 效力要件 证据要件 |
文章编号: | 1008-4681(2008)03-0039-03 |
修稿时间: | 2008-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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