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的】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法律内涵,厘清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为形成统一认定标准提供建议。【方法】分析近年来国内外相关案例,比较新旧法律条文,参考《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解释》,进一步阐释相关使用行为构成要素。【结果】《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明确了对未注册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保护边界,但司法界对相关要素的认定存在不同观点,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境,立法中缺乏对使用行为合法边界的标准释义。【结论】应结合地域要素、时间要素等进行多角度判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1项中“有一定影响”要素,划定商业标识范畴,并自一般公众视角厘清“实际混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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