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体林权改革对滥伐林木罪重构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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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冬霞.试论集体林权改革对滥伐林木罪重构的影响[J].咸宁学院学报,2013(1):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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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冬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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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南京2100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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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集体林权改革背景下滥伐林木罪的重构研究(QN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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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目的是确保林农获得实惠,坚持尊重林农意愿,确保林农对于林木的所有权、决策权、处置权,保障其收益权;而滥伐林木犯罪则是集体林权改革下、扩大林农对于林木的所有权、决策权、处置权实践过程带来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平衡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矛盾,在激发林农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积极性、使其获得实惠的同时,又能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进行有效遏制。本文重点分析集体林权改革对滥伐林木罪重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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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林权改革 滥伐林木罪 重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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