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他罪关系之阐释 |
| |
引用本文: | 王昱博,房保国.催收非法债务罪与他罪关系之阐释[J].枣庄师专学报,2023(6):95-102. |
| |
作者姓名: | 王昱博 房保国 |
| |
作者单位: | 1.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2.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
| |
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催收非法债务罪”是对当下我国民间借贷、套路贷等行为所引发犯罪问题的立法回应,充分体现了当前积极的刑事立法观。但该罪设立实施后所带来的司法适用难题,如法益保护范围界定上的模糊、罪状规定理解上的歧义,以及与他罪关系不够明晰等问题有待解决。基于对刑法条文规定构成要件的检视,催收非法债务罪所保护的应为社会公共管理秩序和个人人身权利双重法益。在犯罪主观层面,需具备催收非法债务这一主观违法性要素。在与他罪关系的厘清中,本罪与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竞合,与寻衅滋事罪则属对立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择一适用。
|
关 键 词: | 催收非法债务罪 罪数关系 界分标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