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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发侵权抑或知识产权请求权之选择——兼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选择
引用本文:戴谋富.即发侵权抑或知识产权请求权之选择——兼议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立法选择[J].科学管理研究,2008,26(2).
作者姓名:戴谋富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7;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通过对"infringemen"和"tort"的区分以及对知识产权、物权、人格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和侵权责任的比较分析,认为将知识产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纳入侵权法一体规定,弊大于利。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立法选择上,应选择确立绝对权请求权,即将知识产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分别规定在知识产权篇(法)、物权篇、人格权篇,从而与侵权之债即损害赔偿请求权相互配合,形成对绝对权的一个完整而周延的保护体系。

关 键 词:即发侵权  知识产权请求权  绝对权请求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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