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组织权利主体的变化看奇台社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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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金晶.从组织权利主体的变化看奇台社火[J].昌吉学院学报,2015(4):1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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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金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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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警察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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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2年新疆师范大学自治区重点学科--民族学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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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奇台因为其有利的地理位置,在清代和民国时期一度成为新疆的商业中心,吸引了内地多省的汉族移民来此定居,形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奇台社火。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奇台商业和会馆的衰落,奇台社火的组织权利主体发生了很大变化。社火从以地缘为纽带的移民社会记忆和文化认同的载体,逐渐与国家权利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国家通过社火加强对民间的控制,在为地方谋利益的同时又实现国家的意志,达到国家的权力意志与民间权力意志的调和。另一方面作为民间仪式的社火进入国家场合又通过国家通过征用民间仪式,把民间仪式纳入国家事件。民间与政府在相互配合中相互利用,政府利用的是民间的文化资源以达到政府的经济目的、政治目的,而对于民间来说,除了满足自身的文化需求,也运用政府的行为达到国家对地方文化的认同,至少是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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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火 组织权利 认同 国家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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