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服务商标行使不当导致侵害相关商品商标权的认定——以刘福强诉新乡市胖东来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作者单位:;1.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正裁判要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区分的对象不同,商品商标用以区别商品的来源,服务商标用以区别服务的来源。不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必须严格在自己所属的类别内使用,如果超出所属类别使用,将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侵害其他相关的商标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案例索引

关 键 词:牛忠喜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商标侵权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