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商标行使不当导致侵害相关商品商标权的认定——以刘福强诉新乡市胖东来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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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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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裁判要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区分的对象不同,商品商标用以区别商品的来源,服务商标用以区别服务的来源。不论是商品商标还是服务商标都必须严格在自己所属的类别内使用,如果超出所属类别使用,将不受法律保护,甚至可能侵害其他相关的商标权。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案例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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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牛忠喜 商品商标 服务商标 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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