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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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智,张宏亮.危险驾驶问题研究[J].当代地方科技,2011(12):2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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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智 张宏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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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250101 [2]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25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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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两年,中国成都、南京、杭州等城市接连发生酒后驾车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其中一些酒后驾车者以"交通肇事罪"被处罚,一些酒后驾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由于两种罪名的罪刑差别较大,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少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补充了危险驾驶罪罪名。本文试图在解读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分析该罪的具体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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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驾驶 危险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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