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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律师的性质
引用本文:周继祥.论我国律师的性质[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2).
作者姓名:周继祥
摘    要:一个国家的律师制度首先涉及律师的性质问题,它决定着律师的法律地位、执业形式和权利义务等。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而改变了《律师暂行条例》关于律师性质的界定,这是我国关于律师性质立法的发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一规定,对促进律师制度的改革;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保证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一、《条例》关于律师性质的规定1980年8月制定的《律师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是与我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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