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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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兵兵.规范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简介[J].河南科技,2007(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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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兵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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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退社及盈余分配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是本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之一。农民可以自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入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农民可以自由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退出的,要退还他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向其返还可分配盈余。本法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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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专业合作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经济发展 农民 农业 家庭承包经营 经营自主权 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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