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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之反思
引用本文:陈炜强.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之反思[J].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3(2):89-93.
作者姓名:陈炜强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我国判决“不准离婚”制度是在三次婚姻立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形成于长期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中。本文主要围绕现行《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关于离婚之规定分析指出,在当代中国,应从社会与国家的二元分离视角重新认识和反思婚姻的本质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明确立法、行政和司法在离婚中仅具有消极功能。基于此,才能正确阐释立法之真实涵义和精神,进而揭示出原有理解的错误性和法律解释、司法实践的违法性。必然地,建基其上的判决“不准离婚”制度也是非法的和错误的。

关 键 词:判决“不准离婚”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  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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