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旅游游览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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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舒伟斌,胡振艺.论旅游游览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J].南昌高专学报,2004,19(3):23-2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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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伟斌 胡振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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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南昌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江西,南昌,330008 2.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江西,南昌,3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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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旅游游览服务合同中,旅行社享有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等权利,并负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等义务。旅游者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获得安全保障等权利,并负有按照约定和惯例向旅行社付费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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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旅游 游览服务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 生育权 |
文章编号: | 1008-7354(2004)03-0023-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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