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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旅游游览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引用本文:舒伟斌,胡振艺.论旅游游览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J].南昌高专学报,2004,19(3):23-24,27.
作者姓名:舒伟斌  胡振艺
作者单位:1. 南昌高等专科学校艺术系,江西,南昌,330008
2.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庭,江西,南昌,330006
摘    要:在旅游游览服务合同中,旅行社享有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等权利,并负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等义务。旅游者享有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获得安全保障等权利,并负有按照约定和惯例向旅行社付费等义务。

关 键 词:旅游  游览服务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  人身安全  财产安全  生育权
文章编号:1008-7354(2004)03-0023-03
修稿时间:2004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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