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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分析
引用本文:李小华,骆元卡.司法实践中抢劫罪认定若干问题分析[J].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11(4):106-108.
作者姓名:李小华  骆元卡
作者单位:[1]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广西南宁530023 [2]百色学院,广西百色533000
摘    要:抢劫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应扩大理解为行为人具有永久性或者暂时性剥夺他人财产权的故意;其暴力的对象应包括在劫案现场的所有人,暴力的程度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暴力的作用应是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处于不敢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暴力的目的是为了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当场”是抢劫罪的时间、空间、人物特征,当场的内容由当时、当地、当面三个要素构成;抢劫对象财物应既包括有体物、无体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

关 键 词:抢劫罪  占有  暴力  当场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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