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意思表示不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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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明中,李群河.浅论意思表示不自由[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4,21(6):35-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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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明中 李群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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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2002级民商法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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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立法对意思表示瑕疵制度具体情形、效力的规定,主要沿袭了大陆法的相关理论和制度,同时又有自己的特色。意思表示瑕疵有广、狭两义之分,意思表示不自由属于狭义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意思表示不自由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比较,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中存在政府要员非法干涉重大合同签定的情况,认为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规定不正当影响制度以及相关的撤销权制度,从而完善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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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意思表示瑕疵 大陆法系 撤销权制度 正当 自由 英美法系 民法典 中国 相关规定 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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