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婚姻”称谓在新中国的由来故事 |
| |
引用本文: | 许育红.“领事婚姻”称谓在新中国的由来故事[J].世界知识,2018(21). |
| |
作者姓名: | 许育红 |
| |
作者单位: | 外交部领事司 |
| |
摘 要: | 正1998年《现代汉语词典》对"婚姻"二字解释:"结婚的事"或"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这里所称"领事婚姻",是指新中国成立以来驻外使领馆应男女双方均系中国公民的当事人申请为其办理结婚手续而形成的婚姻关系。而"领事婚姻登记",则包括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1963年签订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领事职务"第6款规定:领事职务包括"担任公证人、民事登记员及类似之职司,并办理若干行政性质之事务,但以接受国法律规章无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