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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模糊性
引用本文:何立荣,蔡家华.论刑法中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模糊性[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14(6):160-164.
作者姓名:何立荣  蔡家华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民族大学
摘    要: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模糊性的主要表现:一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基本内涵不清晰;二是被害人自我答责判断标准不统一;三是被害人自我答责的判断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发现和正视该理论存在的模糊性是继续完善该理论的首要任务,如果说要继续在中国提倡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就必须继续研究和解决该理论中的各种混乱、不协调。

关 键 词:被害人  自我答责理论  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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