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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法》先期违约制度的立法设计
引用本文:晏宗武.论《合同法》先期违约制度的立法设计[J].皖西学院学报,2001,17(3):48-51.
作者姓名:晏宗武
作者单位:皖西学院,政法系,安徽,六安,237012
摘    要:先期违约是一种重要的违约形式,在其确认与处理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在适用范围、条件、事由、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其规定性,体制设计上也各有千秋。新《合同法》一并引起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改造,从而构成了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期违约制度,是中国立法技术上成功的范例。

关 键 词:先期违约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立法设计
文章编号:1009-9735(2001)03-0048-04
修稿时间:2000年10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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