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先期违约制度的立法设计 |
| |
引用本文: | 晏宗武.论《合同法》先期违约制度的立法设计[J].皖西学院学报,2001,17(3):48-51. |
| |
作者姓名: | 晏宗武 |
| |
作者单位: | 皖西学院,政法系,安徽,六安,237012 |
| |
摘 要: | 先期违约是一种重要的违约形式,在其确认与处理问题上,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分别设立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二者在适用范围、条件、事由、救济方式等方面各有其规定性,体制设计上也各有千秋。新《合同法》一并引起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其进行了改造,从而构成了统一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先期违约制度,是中国立法技术上成功的范例。
|
关 键 词: | 先期违约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合同法 立法设计 |
文章编号: | 1009-9735(2001)03-0048-04 |
修稿时间: | 2000年10月19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