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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
引用本文:朱泽亮,王宏军.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效力缺陷及其克服[J].河南科技,2019(6).
作者姓名:朱泽亮  王宏军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
摘    要:<正>知识产权制度对发明创造新颖性的保护措施多种多样,主要包括有先用权制度、优先权制度和宽限期制度。基于推动学术交流、解决快速公开科研成果与专利新颖性原则的矛盾等多重目的的需要,创新型国家纷纷构建对于几种特殊方式的公开在法定期间内不丧失新颖性的制度,通称为新颖性宽限期制度(以下简称"宽限期制度")。目前学界已经从宽限期的适用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相应指出宽限期制度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随着专利制度的一体化,我国应当扩大宽限期的保护范围、增加宽限期制度的保护期限等建议,究其根本都是为了构建特殊公开者与社会公共利益的新平衡。但根本问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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