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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监视居住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引用本文:朱玲.浅议监视居住制度——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J].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38-40.
作者姓名:朱玲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38
摘    要: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等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完善,可谓是重塑了这一制度,但是学界对监视居住持截然不同的看法。修订后的监视居住规定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对监视居住的期限、监控措施、"住所""指定居所"缺乏必要的解释等。应重新设定监视居住的执行期限,并作出细致的划分,进一步明确、细化对监视居住期间采取的电子监控、通信监控等措施的规定,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赋予检察机关执行监视居住的权力,对"住处"和"指定居所"的界限作出清晰的划分等,使监视居住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 键 词: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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