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财产权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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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明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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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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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法律制度研究”(11YJC82007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林业碳汇交易立法研究”(12YJC820012);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研究”(12SFB3037);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差别生态责任研究”(10BFXJ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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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性质有两种观点: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仅仅是进行温室气体排放的资格或许可,是政府的一种新型管制工具;或者,认为温室气体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利。立法实践中,温室气体排放权基本上被视为一种政府管制的工具。从生态系统服务的视角看,温室气体排放权其实是对生态系统服务的获取权,应当作为一项财产权利。根据新型财产权的观点,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国家为了解决气候领域的公地悲剧而创设的具有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管制性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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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温室气体排放权 管制工具 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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