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兼评《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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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梅.论债权人代位权——兼评《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J].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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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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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社科系!四川达州63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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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有其自身的成立条件及行使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次正式确立了我国民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填补了法律漏洞。但由于其规定的行使条件过于严格 ,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未加详尽 ,因而不利于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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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债权人代位权 债务人 成立条件 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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