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制公共服务人员受贿的刑法设计——以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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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国敏.论规制公共服务人员受贿的刑法设计——以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回扣为视角[J].南昌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7(3):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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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国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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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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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六)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扩大到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但普通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适用商业受贿罪。然而此类公共服务人员的受贿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加以规制。一种做法是在总则中修改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同时在分则受贿罪中增加"利用业务上的便利";另一种做法是在分则中增加业务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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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职务上的便利 规制 必要性 设计 |
文章编号: | 1007-3558(2007)03-9006-D4、 |
收稿时间: | 2007-04-22 |
修稿时间: | 2007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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