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知识产权并无坚实的自然法根基,其唯一的合法性基础是工具论的:平衡私权与公共利益,促进知识传播。生物技术的发展曾使发达国家以专利为名占有了发展中国家的植物和作物遗传资源。为制衡这一趋势中包含的不公,国际法《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等提出"惠益和分享"以及"农民权"等理念,但这些规定并未切实保障发展中国家农民的权益。随着转基因作物技术发展呈现出的诸种新特点,转基因技术介入种质改良,成为专利形成的当代理由,这一情形不仅将加剧发达与发展中国家围绕种质问题的经济和文化不公,还可能排挤非西方科学育种方式所根植的知识类型,而这类知识在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农业品质、维持区域农业自治等方面有着难以被替代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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