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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建立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构想
作者单位:山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基于这一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除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外,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很多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都采取调解的手段促成原告撤诉或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有效降低了行政案件的信访投诉率,维护了社会稳定、和谐。但是由于调解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不可避免地出现有违行政审判立法精神等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诉讼调解理论的分析,提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引入调解制度的构想。

关 键 词:行政诉讼调解  协调和解  自愿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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