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分标准之再探索 |
| |
引用本文: | 张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分标准之再探索[J].南昌高专学报,2006,21(2):23-25. |
| |
作者姓名: | 张鹏 |
| |
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
| |
摘 要: |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十分类似的权利存续期间。许多学者从两者性质的不同、立法精神的不同、客体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传统观念还从两者起算点的不同、是否可以变更的不同、是否可以约定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区分并不正确,经不起理论与实践的推敲。所以,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还在于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
|
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
文章编号: | 1008-7354(2006)02-0023-03 |
收稿时间: | 2006-03-10 |
修稿时间: | 2006年3月10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