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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分标准之再探索
引用本文:张鹏.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区分标准之再探索[J].南昌高专学报,2006,21(2):23-25.
作者姓名:张鹏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摘    要: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是两个十分类似的权利存续期间。许多学者从两者性质的不同、立法精神的不同、客体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传统观念还从两者起算点的不同、是否可以变更的不同、是否可以约定的不同等方面区分两者,实际上,这些所谓的区分并不正确,经不起理论与实践的推敲。所以,区分两者的根本标准还在于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

关 键 词: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适用对象
文章编号:1008-7354(2006)02-0023-03
收稿时间:2006-03-10
修稿时间:200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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