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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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孟钰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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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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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 早在20世纪70年代,同性恋行为便被美国心理协会、美国精神医学会从心理疾病分类系统中去除。2001年,第3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也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名单中剔除,实现了中国同性恋的非病理化。然而,针对这一专业领域的定论,作为托底整个社会价值观的法律制度,至今尚未做出相应的调整,使得至少占中国总人口3%—6%的“正常”群体无法受到平等的法律保护。文章在现有心理学科学结论的前提下探析了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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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同性婚姻 立法 必要性 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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