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法治视角下法官的权力赋予与国家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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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葛天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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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江师范学院,重庆 涪陵,408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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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区域法治既是对中国千年统治形态的否定,又是对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积极回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个人自由交易的权利内省必然导致基于私人契约的社会纠纷处断方式选择与国家统一范式的司法之间发生规制和自由的冲突。就国家法治背景下的区域法治而言,国家制式立法和司法无法回应经济交易的多元自由。没有得到社会认可的审判,就不能产生社会接受的规则之治。区域法治建设的核心应是赋予法官认定区域判例,根据案件行使司法解释权,给予法官无法可依情势下输出规则的权力。为此,国家应善待区域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作出积极性的权力让渡,赋予法官特别司法权,从而推动地方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没有政治体制改革的先行,区域法治的建设将难以奏效。而政治体制改革能否成功的突破口,不能缺失法治的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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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区域判例 司法解释权 法官造法 权力让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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