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7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28 毫秒
1
1.
互联网环境中数字作品版权保护公证技术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于仅依靠数字水印并不足以证明互联网环境中水印化数字作品的所有权.因此,考虑借鉴公钥基础设施(PKI)的机制,为数字作品提供加盖时间戳,嵌入数字签名,随机产生认证令牌等服务,并对用户分发密钥,颁发数字证书.一旦产生版权纠纷,则在一个值得信任的第三方权威机构来认证数字作品与用户的关系以及提供进一步的服务,作为数字作品版权公证的法律凭证. 相似文献
2.
3.
王斌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2(3):13-16
公证法律责任体系中应增加对公证辅助人员进行规范的内容。公证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应以过错责任为基础,以严格责任为补充,且实务中不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公证刑事责任中应注意,公证员行使公证职务时的身份并非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但在行政或事业性质公证机构中的公证员在行使公证行为以外的职务行为时可以依据该公证机构之性质来认定其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相似文献
4.
洪森 《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0,2(4):28-32
国有企业传统体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要搞好国有企业,必须推进国企公司制改革,国企公司制改革关键应是建立科学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应分两种情况来完善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其一是国企公司制改革中的法人治理结构的科学规则,其着眼点应该是在依据《公司法》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同时,注意企业法和公司法两种框架下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对接;其二是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国企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其着眼点应该是保障公司法在实践中的有效运作,严格规范公司监督机制;排除行政干预,公证作为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的机构,同时也是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在国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过程中,公证应有其自己的价值。 相似文献
5.
网络个人信息的继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戈 《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1,18(2):59-64
网络时代的到来使网络空间中的个人信息具有了商业性价值,并可以发生流转,从而使网络个人信息具有了财产权的属性,也构成了网络个人用户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能够发生继承转移.因此继承人只要能够证明特定的网络个人信息可以归属于被继承人,就可以通过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来继承被继承人的网络个人信息财产.然而能够作为遗产发生... 相似文献
6.
王立萍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3,26(Z1):719-722
CA作为电子商务安全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验证电子商务网络交易中传递的信息以及各方身份的重任.我国的CA发展已具备一定规模,在实际应用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国内主要CA的介绍与分析,探讨了CA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公证员在证据保全活动中,除了具有公证证明人、现场监督人身份外,能否还可以担当录音、录像、制图及必要的简单鉴定和勘验等角色,即公证员能否具有“多重身份”,究竟哪些“专业性”问题应该属于公证员“止步”的范畴,尚无具体规定。事实上,在证据保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的“多重身份”不会因专业性存在或者难以界定而改变“多重身份”,公证员的“多重身份”是客观存在的,受到侵害或发生意外事件时,当事人常常利用公证员特殊的“多重身份”来保全证据。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