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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建平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4,(5)
根据传统的观点,莱布尼茨被视为数理逻辑的最伟大的前弗雷格先驱,但后人同时认为他的失败归之于他对三段论模式和主谓句法过于拘泥。这种近乎矛盾的说法无法解释莱布尼茨既是弗雷格的伟大先驱,同时又是传统三段论的集大成者的历史事实。莱布尼茨作为一位逻辑巨人的历史地位是建立在他对古老三段论的隐藏力量和范围继承及发展的基础上的,正是这种继承和发展决定了他比同时代的任何人都更加清晰地预见了新逻辑的诞生。莱布尼茨的概念代数就是这样一个承上启下的系统,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一承启作用只体现于逻辑史的重构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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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藏传因明学中因类学的三支论式和逻辑学三段论角度探讨藏传因明学和普通逻辑学的比较关系在因明学教学中的运用。通过对两种理论的异同分析得出结论。文章认为,这种(交叉式学科的)比较方法对于普通逻辑学与因明学之间的比较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同时,这种比较研究方法可以推广到藏学研究的各个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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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三段论和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在概念、内容、命题的表述以及规则的作用等方面都有区别,传统三段论发展了亚氏三段论的部分理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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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又称佛教逻辑,是通过宗、因、喻等所组成三支作法,进行推理、证明的学问。逻辑三段论是由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关于演绎推论的理论,被视为西方逻辑学的基础。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在一定范围内是等效的,但是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论证的目的不同;中词媒介方式不同;推理形式不同;排列顺序不同。 相似文献
5.
在法律的发展史上,司法三段论经历了产生——形成——兴盛——衰落的曲折的过程,在形式主义法学时期受到了空前的礼遇;其后又遭遇了自由法运动和现实主义法运动的无情批判。作为一种法的适用的形式,司法三段论本身并没有错误,错误的是形式主义法学时期法学家们对它所寄予的不合理的期待。在法治的理念之下,必须继续保持对司法三段论的坚定信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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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中的性别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安平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7-16
法律是人际交往与合作之规则,在规则解释的基础上产生法律理论,法律理论的科学化在为法律注入道德性的同时,也产生了强权的政治话语.法律推理也并非是严格的三段论推理,法律的发现与案件的格式化处理始终是在理性与感性的交融中发生.女性天然的去暴力性,适合于剔除司法程序中残存的暴力因素,将解决纠纷的司法程序改造为对话的,而不是对抗的,是理解的,而非压制的诉讼程序.女性的思维即使是感性的,也与法律推理并不对立.它可以弥补理性的不足,在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中作出女性的选择.我们只有在放弃那个在法律"以前"就已经固定的对女性的虚构的同时,也放弃在女性"之前"就已经固定的对法律的虚构,并在现实层面上彻底清除女性与法律职业分离的蕃蓠,女性与法律职业的新近与亲和的时代才会真正来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