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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健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6):27-31,66
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应当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与身份安定为原则.强制认领主要包括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填补了我国亲子关系强制认领制度的空白,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条文规定略显粗糙,于具体适用仍存在诸多困难,如主体范围不明,适用推定缺乏明确标准以及未对子女进行成年与未成年的区分等.基于“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与“身份安定原则”,适用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应把握以下三方面:限制提起认领之诉的主体;应当有基础的证据;对子女进行成年与未成年的区分. 相似文献
2.
郑映雪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3):77-81
在总结其它学者研究语言模因论状况的基础上,尝试将模因论用作语法层面的研究,是对语言学理论思维方法的拓展和创新。语言随人类大脑的进化而进化,随客观事物的发展而发展,用发展的思维来学习语法,这一哲学观点可有效指导语法理论和应用。采用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的辨证方法来分析语法规则和语法变体中的模因现象,可以充分阐明这一哲学语言观对二语习得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赵彩云 《西昌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30-31,34
《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制度,而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应当通过立法将他们协调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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