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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和10月,中国中央政府分别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与<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的实施为内地和港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本文从分析CEPA目标、法律依据、内容等问题入手,对CEPA的法律性质进行了界定,提出其具有双重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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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桂青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1)
作为中国实质性区域经济合作重要法律制度安排的CEPA,是在WTO规则约束下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区域性协议,它最大的特征就是以区域性协议的形态体现了一国区域内贸易投资自由化机制,如果发生争端,应该通过以政治方式协商而不是以司法和外交手段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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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珠三角地区经济的弱点也逐渐显露了出来,如何进一步提升这个曾经辉煌的经济发达区的经济发展后劲,是摆在每一个珠三角人面前的一个难题,如今即将实施的CEPA却为珠三角经济的再次腾飞提供了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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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确立的完全获得和实质改变的原产地规则标准,总体上看来是一个比较合理的规则,但仍存在认定标准不够明确,过于复杂,且与WTO总体目标偏离。建议尽可能采用税号改变标准,并积极参与WTO制定国际协调原产地规则的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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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立国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1)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作为一项自由贸易协定,目前采取了弱机构设置的模式,其组织机构的设置非常简单,并采用"协商一致"的决策机制,这影响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的有效运作,为此,建议对此进行修正,完善现有的机构设置:设立专门委员会,独立处理某一贸易部门的相关事务。设立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将联络办公室升格为秘书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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