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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在当代中国的存在仍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故应对其予以重新分析和审视,实现其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创造性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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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源远流长,在春秋时期,孔子就在《论语·子路》里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此后,我国各个朝代都不同程度的继承这个观点,使得作证豁免制度成为我国封建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重要的、具有代表性的制度。从现代社会法治角度来看,作证豁免制度是对社会最基本的人伦血缘关系的承认与关怀,是对人权的保护,仍具有存在的价值。本文从法制史角度,全面透视作证豁免制度全景,通过分析作证豁免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存在的合理性及必要性来阐述现行诉讼制度该如何吸收我国古代作证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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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深刻的反映了我国古代儒家思想中的家庭伦理道德,具有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这一制度不仅我国古代社会有,还存在于外国历史上和现代法律制度中。但是,我国在新中国成立时,"亲亲相隐"制度被当作封建糟粕被彻底废除,提倡大义灭亲,这与我国传承了数千年现在仍然适用的儒家伦理道德所倡导的价值观相违背。从现代法治价值的角度来看,"亲亲相隐"制度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今天,我们应当重新审视"亲亲相隐"制度,利用其价值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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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的崛起是在西方普世价值的包围下的崛起,并且是在现代化背景下的现在性崛起。因此,传统与现代,中国与西方的争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而关于"亲亲互隐"的争论无疑是最关中国传统价值观的。这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论语·子路十三》与《欧绪弗洛篇》的争论。本文拟关于这两个文本的比较争论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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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诉讼活动中重要的参与者之一,但是在特殊情况下证人可以免除作证义务。免证特权的意义和作用在于化解特定主体所持信息的保密性与其所负如实作证义务之间的矛盾,保护较实现诉讼目的更有价值的特殊社会关系和利益,本文讨论的就是亲属间作证义务的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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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拒绝作证权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制度,在许多国家的诉讼法典或证据立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现行诉讼法虽对此尚未做出相关具体规定,但法学理论界关于是否重构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激烈论争却存在已久。本文拟从我国传统伦理文化视角,来阐释重构亲属拒证权的重要现实意义及提出几点重建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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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原则的法理探析及其在当代中国命运之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辉胜 《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3,23(2):12-15
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作为体现儒家思想、维护封建家长制统治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新中国已作为封建糟粕被摒弃。但从现代法治社会的眼光审视,其对社会最基本的人伦血缘关系的承认与关怀,仍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前瞻其在中国未来之命运,应在刑事立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它表现为一定的亲属间相互享有作证豁免特权,但必须对内容进行一定的整合。 相似文献